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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工资多少取消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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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低保金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下面收入一般不计入家庭收入(1)优抚对象领取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2)在校学生各种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3)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4)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5)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和社会给予的奖励金、补助金和荣誉津贴;(6)因工(公)负伤职工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护理费;(7)、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慰问金、救济金;(8)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9)经当地确认的其他不应计入的家庭收入。法律依据:《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 第四条 申请低保的基本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低保是国家对贫困群众设置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为的是人人有饭吃,不至于饿死。一般是家中有重度残疾人或是家中有人患了重病,才符合申请条件。【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规定民政局审核低保户不再符合享受标准的可以增减低保金,所以应该是被民政局降低标准了。一般有以下标准:一、收入比原来高一些。二、审核出瞒报收入和原标准不符。三、人口减少(共同人去世一人)。四、当地标准降低。五、其它原因。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为每个地区规定的不同,所以发放时间也是不一样的,主要为下面五种,要想知道自己的低保到底什么时候发,还是要去当地的残联了解详情。第一种:一般低保是每个月的十号前发放。第二种:有的地区是在每个月的中旬发放。第三种:部分农村地区的低保发放时间是在月末。第四种:有的地区是一个月的上旬,中旬,下旬发放的,但一般都会在月底前发放。第五种:也有按照季度发放低保的,就是三个月会发放一次,一般的那个月的4号前发放。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2种观点: 律师分析:低保是国家对贫困群众设置的最后一道保障线,为的是人人有饭吃,不至于饿死。一般是家中有重度残疾人或是家中有人患了重病,才符合申请条件。【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

第3种观点: 工作是人人都想的,但工作也有高低之分,高收入的工作,低保一定会取消,讲真话谁想做低保户,但低收入的工作只能基本保持正常生活的就不希望被取消了,说到底谁真正想做低保户,要有能力谁都想脱贫,谁想做那个被人看不起的低保户。·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参加了工作,低保是否会被取消,与两个因素有关:1、本人工资的高低;2、就业单位的性质·。按照规定,低保户之所以取得低保资格,按月领取低保金,要因为:·1、该低保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当地的低保标准,根本无法维持基本的生活需求,才给予了财政资金补助·。也就是说,家庭人均收入低,是给予低保待遇的决定性条件;·2、也没有超出当地规定的家庭财产·。即:取得低保资格的前提条件,是该家庭的人均收入和财产状况都符会规定,家庭生活困难,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现在低保户家中有人工作了,这当然是好事。挣得一份工资,可以立即增加家庭收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但实事求是地、客观地说:工作了自然就有一个·工资高低·的问题。刚刚超过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发1500元--2000元工资的,叫工作,每月发5000元—20000元工资的,也叫工作。工作和工作的工资待遇差距是非常大的。·这是第一个方面,即工资的具体金额·。第二方面:工作单位的性质·。这是指孩子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参加工作了;还是到国有企业正式参加工作了;拟或是以劳务派遣工身份到用工单位工作,貌似高大上,却领着极低的工资;或者到小微企业临时打工,甚至是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到处找临时活,苦苦打工度日。·工作单位性质不同,个人身份自然不同,工资收入自然差别很大·。之所以强调这两个方面,是因为不同的工作单位,工作的稳定性差别很大,收入也有一个稳定不稳定的问题。·有固定的工作岗位,有稳定、可预期的工资收入,肯定是好工作·;反之,当然不是好工作。正常稳定的收入,当然可以提高全家人的人均收入。·当工资收入的数额明显地抬高了全家人的人均收入,并超过了当地低保标准时,低保户的低保待遇就必须取消了。如果没有超过低保标准,但人均收入却有了明显的提高,就应该相应地降低全家人的低保保障类别,自然也就降低了每个人的低保补助金额·。这是·第一个视角·,工资收入的高低对低保资格的具体影响。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如果低保家庭走出的孩子是己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正常的招考等途径,被录用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这时孩子就成了内人员,当然也是财政供养人员。在此情况下,不论工资高低,一律一刀切,必须取消全家人的低保待遇·。原因很简单:内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属于全·社会·正常偏上水平,不会太低;同时,如果允许内工作人员的家庭享受低保待遇,将会为以权谋私、人情保、关系保等违法违纪行为打开方便之门,导致无法收拾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肯定很坏。其余到国有企业参加了正式工作的家庭,也应该严格地予以控制,但一般不宜一刀切。总之,·目前的低保,在核算低保户的家庭人均收入时,对非内工作人员的收入持比较实事求是、比较客观的态度·。所以,·如果低保户的家庭成员参加了工作,除了财政供养人员的家庭必须一律取消低保待遇之外,其他岗位的工作,应按工资高低对人均收入的影响程度来决定取舍,即可以降低保障标准,又可以取消低保待遇,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予以处理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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