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竞业限制适用的员工如下:1、高层管理者,掌握企业大量商业秘密;2、技术研发人员,掌握企业技术秘密;3、高级营销人员,直接掌握着大量的客户资源;4、重要管理岗位的人员,如HR、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员,许多公司关键资料都在他们那里;5、重要信息员,企业内的各种调研数据等都掌握在他们手里。这主要是针对咨询行业来说。一、办理完离职手续就可以走了吗自动离职也是要走流程的,具体如下:1、离职周期员工离职必须有一个离职周期,离职周期视员工所处的职级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基层(一般员工、基层管理人员)的离职周期一般为3天或3天以上,中层(部门主管、部门经理)离职周期一般为7天或7天以上,高层(总监)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4天或14天以上,高级管理者(副总经理及以上)的离职周期一般为1个月或以上。2、离职管理交接离职手续的办理和交接切不可以口头形式进行,必须有书面文件资料存档,否则视为该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未解除,存在极大的隐患。另一方面,离职的交接必须尽可的详尽、清晰,否则会造成新接任人员不熟悉上一任人员情况、信息资料没有移交完全,工作中断,陷于离职纠纷中。离职手续应该有《离职职员申请表》、《离职职员工作交接单》。员工必须首先完整填写《离职职员申请表》的各项信息,交直属部门主管和人力资源部、公司高管签字同意后,开始办理离职交接手续。3、离职交接内容离职交接包括与本部门间的工作交接、与行政部间的门禁卡/名片/工装/办公用品/电脑/车辆的交接、与人力资源部的制度文件交还等,有三类资料的交接非常重要:技术资料交接:包括技术研发信息、产品配方、技术测试信息等,一般交给技术部负责人;客户资料交接:包括客户的企业名称、联系人姓名、地址、电话、个人兴趣爱好、曾发生的业务记录等,一般交给客服部负责人;帐务资料交接:包括应收、应付款记录、预支款项交割等,一般与财务部进行交接。二、什么是禁止竞业行为?竞业禁止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经理等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主要是针对在职期间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而言的,如果想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就涉及如何对离职后的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进行竞业禁止限制问题。【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种观点: 用人单位不能把普通工作人员作为竞业限制人员。【法律分析】竞业限制由于涉及的是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因而,对一般工作人员来说,并不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竞业限制的问题。现在,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技术人员相对短缺,同行业之间互相挖人的现象非常普遍,已经直接影响了用人单位的生产和经营。通过法律对竞业限制作出规定就显得非常必要。【法律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规定对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作了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有三层含义:一是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对于普通工作人员不适用竞业限制。二是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这主要是说,用人单位要根据所保守商业秘密涉及的地区、范围以及该商业秘密应当保守的时间长短等,与劳动者达成约定,订立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三是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即在约定竞业限制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直接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以上三点的竞业限制约定才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限制的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也应当按照约定的要求,做好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竞业限制是指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约定,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原职务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在调整竞业限制条款时,应该综合考虑个人的具体情况,以及竞业限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在同一行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产生争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裁决应当以合同字面意思为根据,同时考虑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个人的具体情况应当作为调整竞业限制条款的重要考虑因素,并且竞业限制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也应当得到审慎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