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的关系的妥善处理对于有效防控合规风险甚为重要,借助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有助于确保合规风险防控接受适当的监督和约束。指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合规管理职能应与内部审计职能分离,合规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应受到内部审计部门定期的独立评价,内部审计部门应负责商业银行各项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审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1)独立性原则;(2)客观性原则;(3)公正性原则;(4)专业性原则;(5)协调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