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二、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如下:(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