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受伤学生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郑(十五岁),监护人郑
乙方:通海县第六中学初二年级十一班学生吉,监护人
吉德清
郑、吉两学生于xx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时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进行摔跤玩闹时,不幸造成郑右脚胫、腓骨骨折及踝关节滑脱移位。现经通海县骨伤医院半年来的医治基本痊愈,合计医治费用贰万伍仟余元。现经双方监护人自原、平等协商答成如下一至解决协议:
1、 依据事故经过事实,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责任;
2、 再由吉监护人吉德清补偿郑家医药费柒仟(¥7000.00) 元人民币,加之前补偿的伍仟(¥5000.00)元合计补偿人民币一万贰仟(¥120xx.00)元;
3、 此解决为这次意外伤害事故的最终解决,郑家不再从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补、赔偿;
4、 郑右脚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复由监护人郑监护督促,吉家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郑 监护人:
乙方吉监护人:
xx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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