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共财产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各种财产。包括国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和其他海陆自然资源; 国家控制国计民生的专有财产,如铁路、航空、公路、水运、港口、银行、邮电、广播等部门的装备、设备和其他财产;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 历史文物、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不能证实属于个人或集体所有的、具有经济、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财产; 国家在国外的财产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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