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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在交通事故中的时限

来源:步旅网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评价确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可延长10日。鉴定结果由鉴定机构出具书面结论,并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对结果有异议可申请重新鉴定。自行委托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再次委托,并告知公安机关备案。重新鉴定的时限与原鉴定相同。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

结语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伤残鉴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并出具书面结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接到鉴定结果后及时复印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结论有异议,可另行委托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重新鉴定、评估仅限一次,时限与原鉴定相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六条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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