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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贷款概述

来源:步旅网

“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公积金贷款,适用于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职工和退休职工;

(2)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适用于具有城镇户口或城市居留资格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后购房资金仍然不足的购房人,可再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以两种贷款方式的组合,来解决购房资金的不足。

各银行一般都要求“个人购置住房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不享受购房补贴的,不低于购买住房全部价款的2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享受购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20%作为购房首期付款;

(4)有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5)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所购住房价格基本符合银行或银行委托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评估价值。

在申请借款时,申请人应出具多种文件,主要包括: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贷款人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3)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它批准文件;

(4)抵押物或质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证明和抵押物估价证明;

(5)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6)以储蓄存款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凭证;

(7)以公积金作为自筹资金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批准动用公积金存款的证明。

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的区别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制定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金融机构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这两种贷款方式虽然都是为人们在购房中缺少资金而发放的贷款,但两者又有所不同,具体区别在于:

(1)发放机构不同。前者的发放机构是银行,后者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委托银行发放的。

(2)贷款对象有所不同。前者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后者是住房公积金的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其贷款的对象是特定的。

(3)贷款额度有所不同。前者的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购房款的70%;后者的最高款额各地的标准不太一样,如北京市规定市场价房最高贷款额度为购买住房评估价值的70%。

(4)贷款期限不同。前者的期限最长为20年,而后者的期限一般要长一些,贷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

(5)贷款利率不同。一般来说,前者的利率要高于后者的利率。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发放的抵押贷款比一般金融机构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额度要高,期限要长,利率要低,因此,它是一种很优惠的贷款形式。但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贷款的对象进行了限制,只限于住房公积金的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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