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来源:步旅网

劳动争议的主体要求必须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主体方必须是合法的法人或是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同时应列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情况。在用人单位主体方是个体工商户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如何列明当事人成为仲裁、审判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意见》第2、3条分别规定了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确定,特别是明确规定“对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列为共同当事人”,以解决劳动争议当事人主体模糊、难以把握、不便于执行的问题。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范围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上述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

雇佣关系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他人的称之为雇主,被雇佣者称之为雇员。

(二)主体的地位不同

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雇佣关系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三)两者的特征不同

对劳动关系而言,只有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以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才可能形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对雇佣关系而言,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四)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雇佣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诉讼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二、提供劳务责任如何认定

提供劳务责任的认定如下:

1、提供劳务者的受害责任纠纷中,应当根据提供劳务者和接受劳务者各自的过错来认定责任;

2、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则提供劳务者可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请求接受劳务者承担补偿责任,接受劳务者在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责;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劳务纠纷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双方自行协商。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协商解决以双方自愿为基础,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调解程序或仲裁程序;

2、调解程序。当事人可以向本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自愿的,只有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申请调解,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当事人可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另外,工会与用人单位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用调解程序,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

3、法院审判程序。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二、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区别如下: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合同、经济相关的法律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总之,提供劳务责任的认定需视情况而定。劳务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解决、调解程序、仲裁程序、法院审判程序、法院审判程序。劳动纠纷和劳务纠纷在产生的依据、适用的法律、主体资格方面存在区别。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