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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有什么标准

来源:步旅网

合同诈骗罪的标准是个人诈骗5000元至2万元以上或单位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金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主体,而与犯罪分子串通的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被视为共犯。了解这些法律知识可以帮助我们解决合同诈骗和贷款诈骗等问题,但需咨询专业律师获得准确帮助。

法律分析

一、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有什么标准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二、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规定是什么?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行策划,与诈骗犯罪分子予以配合,充当内应而为之提供帮助的行为。

拓展延伸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

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或者伪造事实,欺骗他人签订合同;二是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使他人错误地相信存在合同关系;三是故意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其次,法律适用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严格,要根据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同时,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证据要求较高,需要充分收集、保全相关证据,确保定罪的准确性。总之,合同诈骗罪的定罪要件和法律适用是保护合同秩序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规定。

结语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以及单位主管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规定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子串通并为其提供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了解法律知识对于解决法律问题至关重要,如需帮助,请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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