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房产证原件、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证明和购房发票等房产权利凭证;委托书文本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委托涉及处分公司财产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的会议决议;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一、房屋赠与过户的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原件);两人和两人以上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申请人(含共有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其中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薄,户口不再一个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结婚证;属未婚、离异、丧偶情形的提供相关证件及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委托他人代理登记申请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登记房屋坐落和委托权利范围。申请人为自然人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4)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或与父母在一起的户口本),被监护人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登记参照本条规定)
3、房屋登记信息核档证明(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含房屋共有权证)(原件);
5、赠与合同或受遗赠证明(遗嘱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公证书(原件);
6、可以证明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原件);
7、税务部门出具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
8、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明(原件);
9、非住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测绘部门出具的房屋平面图(原件);
11、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坐落门牌号码证明(原件);
12、登记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二、离异了可以将户口本改为未婚吗
根据相应要更改的状态来提供。婚姻状况指的是反映每个人在某一地区内的婚姻状态,婚姻状况一般分为未婚、已婚(有配偶)、丧偶、离婚四类。
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
1、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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