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伙权益受损,执行事务合伙人未提起诉讼或仲裁,仅就纠纷签订不具有履行保障的补充协议,构成怠于行使权利,有限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八条 第二款 第七项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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