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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刑事诉讼法,立案期限是多少?

来源:步旅网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立案侦查。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可以不予立案。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控告人,并提供复议机会。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及时回复并决定是否立案。总之,刑事案件立案应符合犯罪事实和管辖范围的要求。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令第35号发布)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应当在七日内制作《不立案理由说明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送达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立案只要犯罪事实,符合管辖范围就应当立案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法中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如何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的计算方式如下:自受案告知之日起,依法规定的期限为起始点,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立案期限的计算一般不包括受案告知之日,但如果受案告知的时间是在立案期限的最后一天,那么受案告知之日也会被计入期限内。如果立案期限属于法定期限,那么在法定期限届满之前必须完成立案手续。如果立案期限属于规定期限,那么在规定期限届满之前必须完成立案手续。立案期限的计算方式应当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结语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至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立案。立案决定应基于犯罪事实和管辖范围,确保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案告知后的立案期限计算应遵循具体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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