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户口是是否能分割征地补偿款的关键,而不是公务员身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耕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农民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耕地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超过15倍。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地方规定。若补偿不能维持农民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额不得超过土地产值的30倍。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需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法律分析
对于能否分割征地补偿款的问题,关键不在于是否是公务员,而在于该公务员是否具有农村户口,只有拥有农村户口的才可以获得征地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结语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被征收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对于其他土地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标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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