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一年到期后,根据刑事诉讼法,一般会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期限届满时应解除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变更、解除或撤销取保候审时,应通知犯罪嫌疑人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办理取保一年到期后的具体情况需遵循法律程序,并由法院合法认定。
法律分析
一、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是怎样的?
取保一年到期后的措施,一般是变更为其他的刑事强制措施,不过具体处理方式还是要结合具体的情况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取保的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对于需要继续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并告知犯罪嫌疑人。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第一百零四条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
第一百零五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有保证人的,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保证义务。
第一百零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凭变更、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一年到期后的具体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的,有关事项的认定上,也需要由法院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结语
一年取保到期后的措施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会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取保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不得中断侦查、起诉和审理。如发现不应追究刑责或期限届满,应及时解除取保,并通知相关人员和单位。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移送后应重新决定取保候审,并告知犯罪嫌疑人新的期限。取保期间不得中断侦查和审查起诉。取保期满或发现不应追究责任时,应及时解除或撤销取保,并通知执行机关和保证人。犯罪嫌疑人可凭通知或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和办理,应依法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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