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买房写一方名字,离婚按共同财产处理,取得房屋的需补偿,出售所得均分。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可按父母出资份额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等。订立财产约定需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法律分析
夫妻婚后购买房产,只登记一方名字,离婚时应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如果一方获得房屋所有权,则需按市场价格向另一方进行补偿。出售房屋时所得应均分。双方可进行竞价,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按市场价格向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并对各自所拥有的份额进行分割。
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拥有房产的情况包括:
1. 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用双方共有财产购置的房产;
2. 夫妻一方继承或被赠与的房产,但若该房产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则除外;
3. 尽管是婚前购买的房产,但房产证上是夫妻双方名字的房产;
4. 夫妻一方的个人房产,但经双方协议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需办理加名手续;
5. 在婚姻期内,夫妻双方的父母为其购买的房产。但若父母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则除外。
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拥有的财产,双方均有使用权,可为物质、资金或抽象财产,其分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意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和分配。
一般情况下,共同财产包括以下种类: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另外,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当事人,如欲订立财产约定,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 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 当事人必须亲自为所订立的行为,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4. 订立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该内容由 信金国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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