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福隆水疗中心石材工程分包合同
甲方:厦门思总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福建省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意、公平和诚实实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福隆体育公园水疗中心石材幕墙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名称:厦门福隆水疗中心。 二、 工程项目:石材幕墙工程。
三、 工程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不包括脚手架、水、电等费用)
四、 单价:石材幕墙245元/平方米,约25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一口价含所有材料费、
安装费,不含石材成品),最终按施工现场实际上墙的石材面积为准。
五、工期:合同签定后,以实际开工第二天起算工期,
遇下列情况必须由乙方办理签证,经甲方及监理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1、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2、 遇雨天无法施工;
3、 当天非乙方原因停电两小时至肆小时按半天计算,停电肆小时以上按一天计算; 4、 监理、甲方同意延长工期;
5、 在甲方提供工作面后,乙方单幢的骨架完成时间不超过8天;在石材进场后,单幢石材干挂、打胶清洗的时间不超过10天。
六、工程质量: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专业和施工要求,质量、安全、实验方法、分析方法、测定方法、操作方法、工艺规程、验收标准、竣工验收等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技术标准要求合格以上,如经相关部门检查不合格而必须反工,乙方必须及时无条件反工至合格以上,乙方承担工程项目的全部工程质量责任和经济责任、安全责任,本项目保修期为两年。 七、付款方式:
1、 骨架施工每完成至A、B两栋或C、D两栋成品时,并开出石材清单,甲方应在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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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前支付工程总价的50%;
2、 石材施工完成,甲方应支付至工程总价的80%。以上付款均一次性付清,余20%为本工程结算;
3、 工程内容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认可,甲方应在三日内支付工程款至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97%给乙方;
4、 审核后工程总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间如无质量问题,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0天内由甲方付给乙方
八、甲方责任:
1、 严格按本合同条款付款,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甲方随时可以向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执行甲方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乙方拒不执行指令,甲方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乙方的相应款项中扣除;
3、 甲方提供施工现场所有脚手架,并负责提供施工所需水源、电源;
4、 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及工程质量(包括施工现场石材色差及厚度)进行检查、监督。
九、乙方责任:
1、 乙方须服从甲方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2、 接受甲方的一切与工程有关的检查;
3、 乙方班组人员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的管理,遵守工地管理制度;
4、 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 5、 保修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通知后十天内组织人员修理,如未按时修理,甲方将另行派人修理,费用按实际数量的金额在乙方的保修金中扣除;
6、 乙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有主材配件均须符合图纸及发包方、监理的要求。 十、结算方式:
按有关规定计算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计算。 十一、违约责任:
1、 由甲方原因,甲方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工期须顺延;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屣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况,甲方应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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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乙方原因,本工程项目质量不合格返工费用由乙方负责,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造成甲方所受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条款履行完毕自动废止。
甲 方:
乙 方: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地 址:
2008年 月 --完整版学习资料分享----
日(签于厦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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