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以下简称“本行”)的电汇业务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电汇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综合业务系统九项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电汇业务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第三条 本行通过外联的各种支付清算系统、综合业务系统办理电汇业务的营业网点均适用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 电汇业务操作流程
第四条 对私客户办理电汇业务时,可携带本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金农卡,汇款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还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理他人办理账户间大额汇款业务的,需同时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营业网点办理汇款业务,并填写“业务委托书”。营业网点应对客户提交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第五条 对公客户办理电汇时,直接凭填写正确并加盖预留印鉴的“业务委托书”,到营业网点办理汇款业务. 第六条 客户签发的“业务委托书”必须记载以下事项:
(一)表明“电汇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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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汇款人名称;
(六)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七)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八)委托日期; (九)汇款人签章。
委托日期是指汇款人向银行提交“业务委托书”的当日。 第七条 柜员受理电汇业务时,应认真清点现金、审核有关凭证。按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汇凭证必须记载的各项内容是否齐全、正确; (二)凭证的金额、委托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事项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四)委托日期是否为当日;
(五)汇款人账户内是否有足够支付的余额; (六)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七)电汇业务的真实用途。
如个人电汇业务为代理他人办理汇款的,应在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 汇款凭证审核无误后,柜员选择相应交易,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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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界面提示分别录入相关汇款要素,电汇业务必需换人复核.若为大额汇款需经网点逐级授权、总行异地授权.
第九条 柜员录入完毕,根据界面提示打印联行凭证,交客户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手续费收取操作流程
第十条 客户核对联行凭证无误签字确认后,柜员可继续进行电汇手续费的收取。收费凭证必须有客户签章确认,若对公客户以转账方式付款,应审查出票人的签章是否与银行预留印鉴相符,柜员对全部印鉴进行折角验印.收取费用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2012年4月1日起,柜员务必严格执行本行新的业务收费标准;
(二)电汇业务手续费同时涉及邮电费和手续费等两个收费项目,收费时应分项目列明,不能合并成其中一个项目收取.
(三)所有服务费用收取前应向客户做好提示工作,收取的费用标准是多少,费用收取的方式等。
(四)任何营业网点和员工不得私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如汇款人已在本行任一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的,但办理电汇业务时未能携带其个人存折或金农卡,能提供其账号和相关信息的(账号和相关信息应在汇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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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登记),收取电汇手续费时,可视同为已开立存款账户的客户收取。
第十二条 汇款业务操作结束后,柜员将客户回单联、客户有效证件(大额转账或现金汇款的)、存折/卡一并交客户收执,同时提示客户妥善保管电汇业务的客户回单联,用于查询资金汇划状态,或在发生资金退汇时使用。
第四章 查询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客户汇款查询查复,汇款人可凭汇出账户凭证或汇款业务的客户回单办理,现金汇款只能凭客户回单在原汇款网点办理查询;收款人为安徽农金系统客户,可凭收款账户在我行营业网点、自助终端或电话银行上查询汇款是否到账。
第十四条 查询汇款未到账原因,由汇款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到原汇出网点办理。若原汇款业务客户回单遗失,查询业务只能由汇款人本人办理。
第五章 退汇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对于非系统自动退汇挂账处理的,而通过原汇款网点人工判别挂账,无法使用系统联动交易时,柜员可通过手工从内部账户挂账户中将退汇款项支付客户,并由客户在业务凭证上签字确认,客户有效证件复印件做附件。
第十六条 如发生退汇,营业网点应在退汇后24小时内将汇款资金退回客户账户;若原汇出账户出现已销户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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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情况,或为现金汇款退汇,则我行在退汇后24小时内通知客户,客户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原电汇业务回单到原汇出营业网点办理解付手续。客户委托他人办理退汇解付手续的,应同时提供代理人、客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原电汇业务回单。
第十七条 由于客户填写错误不能正常入账而导致退汇时,客户更正信息要求再次汇款,则按照电汇业务流程重新办理,手续费应按新办电汇业务重新收取;汇款差错若因柜员操作失误,手续费可不再向客户收取,直至为客户汇款成功为止。
第六章 差错操作流程
第十八条 汇款少汇的错账处理。汇出营业网点发现实际汇款金额少于客户申请汇款金额时,及时与客户联系,来经办网点领取剩余现金。客户要求补汇的,通知客户到原汇出网点办理补汇手续,免收客户补汇手续费,经办人在该凭证上注明原汇款流水号及实汇金额,并经业务主管签字确认.若客户不办理补汇手续,经办人员则在原汇款申请书上注明实汇金额,并经会计主管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电汇业务错账时,如属网点原因造成的,错账的处理应由发起营业机构及时通过安徽省联社科技中心联络汇入行办理紧急止付后再办理退汇或调账手续。
第二十条 电汇业务错账时,如属客户原因造成的,错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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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处理应由客户自行联系解决,经办网点可给予协助。各营业网点不得受理汇款成功的退汇业务。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经办网点不得拖延支付、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经办网点不得因清算账户头寸不足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各经办网点要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操作中坚持换人复核、大额授权、特殊业务授权等原则。对电汇业务经办员要执行严格的权限管理及控制.
第二十四条 申请退汇、紧急止付、退汇解付、调账处理等特殊业务必须经过业务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网点办理业务差错调账时,必须严格审核有关单证、签章,对汇款流水进行查实无误,并经过主管授权后才能办理。
第二十五条 办理现金转账5万元以上的大额账户汇款,客户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他人办理账户之间5万元以上大额汇款业务的,需同时提交委托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汇款凭证要经客户签字确认,发现有误的要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的,应严格按照《××××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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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记录保存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识别客户身份.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银行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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