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原因和防治研究
摘要 网络成瘾已经成为影响大学生的学习成绩、社会交往与自我认知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原因包括寻找个体归属感,教育评价形式单一,网络监管力度和立法不足,以及社会家庭结构变迁等多方面的原因,因此大学生网络成瘾的防治需要多方联动,从大学生个体、家庭、社会多个层面着手。 关键词 大学生 网络成瘾 防治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关于大学生网络成瘾的话题时常见诸报端,部分大学生无心向学,沉溺于网络虚拟世界的事实不禁让人深思。网络成瘾(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简称iad)已经成为一个跨学科交叉研究的重点问题,得到了心理学、临床病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学科的关注。
1 大学生网络成瘾的现状与类型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2010年4月发布的《200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在我国目前的网民当中,青少年网民高达1.95亿,其中大学生占到10.8%。在学生网民群体中,大学生网民每周上网时间最长,达到18.6个小时,超过青少年网民平均上网时长。该报告还指出,大学生网民是网络使用最活跃的群体之一,在网络娱乐、交流沟通、信息获取、商务类应用等方面的使用率也都是最高的。
根据一些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网民的网络成瘾比率近年来呈
现出上升的趋势。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与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合作,于2010年1月完成了《2009年青少年网瘾调查报告》。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城市青少年网民中,网瘾青少年的比例约为14.1%,人数约为2404.2万人。在各个不同年龄段的青少年网民中,尤其以大学适龄阶段18-23岁的网瘾人数比例最高,达到了15.6%。另外,一些有关大学生网络成瘾现状的调查研究也显示出了相似的结果。2005年,上海师范大学心理系顾海根教授对上海市8所大学3970名大学生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大学生的网络成瘾率为12.9%。 根据上网目的的不同,美国研究者金伯利·扬将网络成瘾分为以下5种类型:(1)网络游戏成瘾;(2)网络关系成瘾;(3)网络色情成瘾;(4)信息收集成瘾;(5)计算机技术成瘾。①《2009年青少年网瘾调查报告》显示,47.9%的网瘾少年都属于“网络游戏成瘾”;有13.2%的网瘾青少年在“聊天或交友”上面花费的时间最长,属于“网络关系成瘾”;有5.2%的网瘾青少年属于“信息收集成瘾”,将大量时间花费在网上收集浏览信息。
在网瘾大学生中,危害尤其严重的是网络游戏成瘾和网络色情成瘾。玩网络游戏已经成为目前网瘾青少年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有调查显示,在各种类型的网瘾青少年中,沉迷网络游戏的人数最多,而且往往不能自拔。近些年流行的“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对大学生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随着游戏的升级和更新,青少年追求新鲜的心态更是被激发,严重者导致长达几天几夜不间断地玩网络游戏,不仅损害身心健康,更是对社会交往造成极大障碍。
网络色情成瘾也对当前大学生的生活、学习和价值观产生了许多负面影响。由于互联网的易介入性和直观性,使得网络色情的内容随处可见。有调查显示,40%以上的大学生浏览过色情网站。在近些年流行的一些网络游戏或虚拟社区中,部分网瘾青少年执迷于通过角色扮演等形式在虚拟空间中“结婚”,组建家庭等。这样的行为导致部分学生对于社会和婚恋的价值观发生了偏差,甚至严重者出现了网上色情交易等有悖社会伦理的行为。
网瘾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已经在近些年的媒体中曝光不少。有调查显示,近些年高校在对学生做退学警告、退学试读、退学等处分中,有近86%的学生是因为深陷网瘾而导致学习成绩下降,有1/3的学生因为无节制上网导致课程不及格而重修,有3.6%的学生因网络成瘾导致学业完全荒废而被退学。②另外一项对某大学学生的调查表明,因沉迷网络游戏而被退学试读和退学的学生占此类处罚学生总数的98%。
大学生网络成瘾所造成的危害是多方面的。网络成瘾可能会导致大学生对正常的学习和娱乐活动不感兴趣、学习成绩下降,甚至因为长期沉溺在虚拟世界中导致现实生活的人际交往受阻,社会圈子缩小的同时加剧了他们逃避现实的心理。此外,由于花费大量时间上网,日常生活的规律被打破,饮食不正常、体能下降、睡眠不足、身体虚弱等状况,生理和心理健康状况堪忧,更严重者甚至导致猝死和自杀。
2 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原因分析
对于网络成瘾是否应该被列为广义的精神疾病,尚存在很大的争议。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原因除了其自身因素,如学习压力大、个体性格差异和自控力差外, 涉及多方面的因素,有着更深层次与复杂的社会因素。
(1)大学生对于个体归属感的寻找。网络之所以对年青人具有强烈的吸引力,其背后也隐藏着一些可以理解的因素。由于虚拟的网络使大学生能够平等与任何人交往,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任何东西,自然也就容易获得成就感与归属感。有研究指出,大学生网络成瘾与社会支持之间存在极显著负相关,即社会支持度低的大学生更容易网络成瘾。③可以推断的是,导致大学生网络成瘾的动机有可能是舒缓或者发泄现实中的不满,寻求人际交往,社会支持等各种需要的满足。
(2)教育评价方式单一导致大学生发展不健全。目前的教育体系评价方式以应试教育为主,凭借考试成绩评判学生好坏。学生的习惯养成、心理素质养成和品质养成不受重视,具体就表现在很多学生自控能力差、自信心差、社会交往能力差等。而进入大学后,他们紧绷的神经松弛了下来,大学的管理方式与组织也较为松散,加上没有了家长的监督管教,使他们产生了可以随心所欲干任何事情的感觉,而接受了十余年的学校教育,单一的评价体系只注重分数,忽视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课余爱好的培养,网络的特质很容易引起大学生们的兴趣,进而向网络寻找成就感与满足感,容易染上网瘾。
(3)社会对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也是导致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一个重要原因。黑网吧依然存在,他们对于上网时间与内容及上网对象不设限制,加之大学生没有了家长与学校的约束,容易全身心的投入其中,通宵达旦地上网,丧失了时间观念。从网络内容管理上,目前尚缺乏明确的分级制度,暴力与色情信息很容易进入网民的视野。特别是对于一脚已经踏入半个社会而身心尚未发展健全的大学生,还没有能力进行正确的判断与选择。 3 大学生网络成瘾的防治策略建议
(1)社会应加强网络内容监督管理,加大网络立法力度。我国的网络管理和立法工作显得较为滞后,使得网民相应地缺少法律的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人身安全、心理健康容易得不到有效保护。如果能从立法上管理好网络,如建立信息分级制度和对于网络世界里的网络黄毒与低俗网络游戏这些垃圾文化给予严厉打击等,相信也将有助于大学生上网成瘾现象的减少。此外,应严格规范网吧,坚决取缔那些违反规定在学校附近开设的网吧能够对大学生毫无节制的上网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再者,社会各界应一起努力做好网络安全教育的宣传工作,防患于未然。
(2)高校应该加强对大学生的引导和心理咨询工作。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初入大学,新的目标与方向不清晰,网络因为其多样性与丰富性使大学生能够在上面找到他们所需要的任何东西,进而逐渐产生心理依赖。为此,高校的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与疏导为主,对刚入校的学生加强适应性教育与健全人格培养机
制,引导他们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并找到新的方向目标。对于社会支持度低的学生而言,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艰难性使得他们难以或者无法获得周围人的认同和支持,积聚的消极情绪情感可能无法通过正常途径得以缓解。高校应完善心理咨询室,解决学生生活中的困难与疑惑。对于已经染上网瘾的学生,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应对积极配合家长完成治疗工作,建立起现实生活中的沟通与交流渠道,避免他们继续将虚拟的网络世界当做主要的与人沟通的方式。 (3)家庭教育更需要温暖理解与有效沟通。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是密不可分的。调查显示,很多网络成瘾的青少年家长的文化程度不高,家庭教育缺乏温暖与理解,要么惩罚严厉、过度干涉,要么过度保护孩子。子女进入大学后面临适应过渡新生活的问题,家长应摒弃以前的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放下架子,进行平等沟通,引导他们逐步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与价值观,逐渐明晰对网络的定位与认识,学习健康的网络文化,养成良好的使用互联网的习惯。对于网瘾大学生,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治疗,最为重要的是家长应与子女建立起正常的情感纽带,不是一味溺爱或者一味指责。子女将父母认同作为值得依靠可以倾诉的对象,可以有效减少对网络产生过度的情感依赖的发生几率。
(4)大学生应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学会合理利用网络。除以上客观因素外,大学生网络成瘾的主体——大学生自身,应当树立正确的网络使用观念。高中阶段的生活缺乏自主性,大学阶段则有了大把的时间可以自由支配;高中阶段的学习由老师教授并监
督,大学阶段则需要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很多网络成瘾的大学生正是因为不能积极主动去适应大学生活与学习方法,感到无所适从,整日生活在一种受挫折的氛围中,从而逐渐产生了沮丧、压抑的情绪。久而久之,一部分学生会为寻找到成就感与满足感,受到虚拟的网络世界的诱惑而放纵自己,不能自拔,染上网瘾。大学生应该多参加学校社团活动,结识新的朋友、发展新的兴趣与爱好,并逐渐学会合理安排课余时间,并合理适度地运用网络,来获取知识与技能。
综上所述,大学生网络成瘾的防治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除了大学生自身需要树立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外,更需要社会、学校与家庭的共同努力。网络和电脑技术已经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种交流沟通工具和社会推动力。但是,网络终究只是一种服务于人们生活与学习的手段,而不应当成为“异化”个体的一种工具。 注释
① 金伯利·杨.网虫综合症——网瘾的症状与康复策略[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0:35.
② 陈华.大学生沉迷网络的心理原因与对策[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11-12.
③ 李满林.大学生网络成瘾心理机制初探[j].中国成人教育,2007(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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